员工乘坐其丈夫电动车上班途中被牛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5月26日,杜某蓉咨询称,她是某建筑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3月3日上午,她乘坐其丈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上班,途经某乡间小道时,被突然蹿出的牛撞倒受伤(无事故认定),经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杜某蓉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后该局认定杜某蓉为工伤,但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了诉讼。杜某蓉问,员工乘坐其丈夫电动车上班途中被牛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针对杜某蓉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何律师说,本案虽无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如人社局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杜某蓉不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其他条件的,人社局认定杜某蓉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