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报销”换绩效工资,法院这样判

约定好用发票报销拿绩效,谁料公司反口“这是公费报销”,员工该怎么证明这笔钱是自己的?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22年,刘某就职于深圳一家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入职前,双方约定刘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其中,绩效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2022年11月初,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拖欠工资,便向其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两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某提交了谈及报销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绩效工资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2022年1月至2月克扣的绩效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所指的报销内容,是其在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不能证明报销款是刘某的绩效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后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须支付上述绩效工资和克扣工资。
法院审理
关于拖欠的绩效工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虽然保险公司辩称该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报销是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交通费等报销费用,并非提成工资,但当刘某询问绩效时,工作人员回复“绩效工资增加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发放”,同时,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向刘某发送报销表格,并说明已报销金额和剩余金额,故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不构成刘某的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刘某尚有6697.9元未报销,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刘某报销剩余额度6697.9元,因此刘某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克扣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和2月刘某应获得绩效工资9008.66元,而保险公司通过第三人颜某的个人账户向刘某转账了8377.73元,并称扣除了7个点的税金共630.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对个人转账一般不需要交税,同时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扣除的630.93元系个人所得税,因此该630.93元属于应发放给刘某的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刘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支付刘某自2022年1月至2月被克扣的绩效工资630.93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个别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以“基本工资+绩效”形式发放,同时要求员工通过“假报销”形式来获取绩效工资,这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规定,企业在发放员工薪酬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绩效工资属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对公账户向员工支付绩效薪资。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公费报销为由拒绝支付刘某剩余绩效工资,又通过个人账户发放绩效工资扣掉刘某7个税点,不仅变相克扣劳动报酬,还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鹏法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通过对公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杜绝以私人账户转账避税、虚构“假报销”变相克扣员工薪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计算规则,警惕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影响个人养老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长期权益。此外,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绩效考核记录,若用人单位要求“先交发票后返款”,需在单据注明“实为劳动报酬”并拍照存证,防范用人单位以费用报销名义偷逃税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