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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公司可以单方决定员工停薪留职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26 时间:2023-05-29

  乔法官: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代理销售工作。这两年,我们公司业务情况一直不好,期间有过降薪通知。后来,公司又两次提出要控制成本缩减项目,让我们销售代理停薪留职。虽然时间都只有1到3个月,但每次都是销售经理通知后就直接执行了,从未和我们员工商量过。上周,销售经理又通知我们说,因为相关房产项目停了,目前无项目安排我们做,所以通知我们再次停薪留职,时间也不确定。我们都是拖家带口的,这样停薪留职,让我们怎么生活呢?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 冯先生

  冯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停薪留职”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时期,而即使在当时那种大环境下,员工停薪留职也是需要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的。你们公司单方通知员工停薪留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两年,一些企业在经营中或多或少遇到了一些困难,能走出困境,与政府、企业、员工们的共同努力分不开,尤其是广大职工的体谅和支持。但需要强调的是体谅也是双方的。对于特殊情况下员工的权益保护,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经营困难,企业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打破法律的底线。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不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面对经营困境,你们公司除了积极寻找出路外,更应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依法制定安置方案,这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义务。建议你参照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协商方案,及时向公司反馈,或借助工会组织、职代会的力量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法律责任,希望藉此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劳动报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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