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录女性求职者被判赔

原标题:企业拒录女性求职者被判赔3200元
法治日报讯(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通讯员 徐静文)企业在招聘要求中没有限制求职者性别,等到求职者发来简历,企业方打开简历3分钟,却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判处公司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
李丽(化名)是一名“海归”,在求职时,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投递了简历。
然而,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3分钟后就回复称:“您好,您的简历收到,不好意思,您的简历暂未通过筛选,祝您找到更好的工作。”她主动询问原因,对方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进一步询问时,却再无回应。
李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于是诉至浦东法院。
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联系李丽,并发送沟通函,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的说法,是为了善意规避你落选的真实原因,以免引起你的不适”。同时,公司表示愿意补偿李丽2000元,与李丽达成和解。对此,李丽没有同意。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黄鼎锋说,本案中,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李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黄鼎锋指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
“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黄鼎锋说。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民建黄浦区委妇委会主任忻继青看来,本案裁判结果不仅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揭示出招聘市场中“表面公平、实则有差”的灰色地带,对破除女性就业的无形障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