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原标题: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卢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根据该电子公司规定,卢某的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和14时至18时。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离开单位,结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卢某不幸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卢某不负主要责任。为此,卢某亲属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公司认为,卢某当天是私自早退,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伤。
经查,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起至事故发生当天的打卡记录均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电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对卢某作出相应管理措施。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卢某死亡为因工死亡。电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规定卢某的下班时间为18:00,但从2023年2月至事故发生当天长达半年的打卡记录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表示异议。事发当天卢某已于17时53分进行了下班打卡,该时间既未超出卢某常规的下班时间范围,也未能否定卢某以下班为目的离开公司的事实。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均属于卢某从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范围。因此,卢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