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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公司名称“以新换旧” 仍应履行合同续签义务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63 时间:2023-05-29

  编辑同志:

  我曾经与一家公司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逃避债务,公司在半年前注销原公司并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与原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完全一致,我的工作内容也一直没有变化。日前,基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我要求与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新公司以原劳动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请问:新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曾莉莉

  曾莉莉读者:

  新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规定表明,只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提出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从劳动者角度讲,若按照上述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三是劳动者未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四是劳动者不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五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本案中,你曾经与公司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虽注销并设立新公司,但基于新公司与原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完全一致,你从事的工作内容前后没有变化,即不存在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之公司“以新换旧”的目的在于非法逃避债务,故新公司仍负有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该规定,如果新公司坚持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劳动午报颜东岳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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