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代缴”社保违法!骗保者情节严重要判刑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2664 时间: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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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100网(http://www.shebao100.cn/)7月20日讯:上班族们注意啦!网上社保代缴可靠与否先不细说,但是7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中明文规定,挂靠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条文中对于骗保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和单位实行社会保险欺诈的将会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者将会判刑。




社保代缴机构所针对的人群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社保代缴的机构,提供所谓的挂靠服务,其针对的人群大多数是离职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还有一部分人则是要在地区买房或者买车的,不能出现五险一金断交的情况也会选择社保代缴。

代缴社保服务包括五险一金即职工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挂靠代缴社保属违法行为


所谓的代缴社保,即被代缴社保的个人往往与代缴机构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的,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只是一份服务协议,也不在其机构上班领工资,仅仅是“挂靠”在代缴机构上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

7月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条例》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保未遂将记入信用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实施了骗保行为,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其失信行为也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处罚款。根据《条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完善,一切都仍在探索进步当中。市民在选择缴纳社保时,一定要认清提供代缴社保服务的机构,尽量选择通过工作单位来进行挂靠社保。否则容易出现被人欺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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