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缩短五年

9月6日讯:为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经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9%
苏州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医保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从1997年4月开始试点,2000年11月正式全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目前,全市各统筹区都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苏州全市户籍人口653.8万,2015年末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91.22万人,覆盖率99%以上。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所调整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非户籍人员子女也能参加医保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据苏州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