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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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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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002 年 12 月)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0〕1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精神,我州决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大额辰疗费用补助水平与用人阜位和职工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只缴不退,互助互济;确保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的医疗费用得到解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0〕23号)规定列支,参保单位每人每月2元,个人每月3元;个体劳动者每人每月5元。
第五条 补助金征缴
第六条 补助金支付标准
第七条 补助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 补助金支付比例
第十条 补助金的申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