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六)出境定居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缴存人发生因为继承、赠与、转让、夫妻过户更名、法院判决、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等非购买方式导致产权变更的情形,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以发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能大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的金额;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足额还款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还款期内每年提取一次偿还的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缴存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可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本细则要求缴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票据及相关文件,均指原件。公积金中心与信息共享部门能够联网核实提取业务信息的,不再要求缴存职工重复提供。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十)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日期两年内)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以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标注日期一年内)
(十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票据。
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取配偶、第七条提取同一户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薄或结婚证。
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中心应核实申请人和配偶住房情况,缴存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缴存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二十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的,应提供由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合同)、缴存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分摊费用发票。
产权单独所有或共有,都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申请人不是产权人的,需提供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缴存人退休的,达到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当前为“封存”状态,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网点直接办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缴存人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中心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取人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三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当地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