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黑建疫防〔2020〕18号)文件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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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归集方面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1、降低缴存比例要求:
缴存比例区间为5-12%之间;
缴存比例调整频次为一年内调整一次。
2、 缓缴及补缴期限:
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补缴住房公积金, 到期未完成的延至2021年3月末。
3、缓缴及补缴要求:
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1)提出的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
(2)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
(3)缓缴方案要有职代会或职工工会盖章的同意意见,小微企业可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签字;
(4)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4、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可先将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版,通过单位版网厅系统提交管理中心相关业务部;
第二步,管理中心各业务部将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步,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办理缓缴登记并备案。
5、补缴完成后,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缓缴,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1、 缓缴及补缴期限:
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补缴住房公积金。
2、补缴完成后,视同连续缴存。
二、公积金贷款方面措施
(一)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存可视为连续缴存正常申请贷款。
疫情期间单位及个人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前六个月存在补缴情况的,视为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购房日期超一年(以疫情开始至疫情解除时间为准)可正常申请贷款。职工在疫情期间购房日期未超一年,但疫情结束后购房日期超过一年的,在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可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受疫情影响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造成贷款无法延长5年的,申请贷款时可正常顺延。在疫情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但疫情结束后不满5年致使贷款期限无法延长的,可按照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正常申请贷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按照《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规定,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