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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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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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区及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6288.5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确定2020年度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牡丹江市区1450元,所辖县(市)1270元。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缴存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标准,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三)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执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