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参保办法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档次为7200元/年,对应政府补助为1100元/年,最长补助15年。达到城乡居保领取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领取待遇。
3.政府在征地时要按核定的参保人数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省定基准执行,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指定账户”(一次性缴纳费用按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延缴月数计算),由政府为其按月代缴。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政府按月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3.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一次性筹资的相应费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5.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不愿意“增设档次”缴费的,可以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7.对上述名单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一)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已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向个人追回,由政府全额筹资后补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政府按月代缴基数按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我市已有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