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或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收入且能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自愿原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到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等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②本人在中心指定代扣银行的一类银行卡。开户时需留存紧急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第五条 已在其他缴存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或应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个人,不得设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贷款职工应开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同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公积金建制单位就业,其个人账户应封存后转入建制单位。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按照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实行按月汇缴,由中心系统于每月15日从代扣银行个人账户中扣划托收,缴存者应于扣款日前保证账户余额充足。系统只托收当月当期款项,当期托收不成功的个人,贷款时不作连续缴存计算;连续三期欠缴的,系统将自动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八条 已开户灵活就业人员住址、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重要缴存信息变动时,应通过中心官网营业大厅、手机APP或服务大厅(含县区管理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未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停缴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随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已经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员,再次申请开立同类账户需经中心审核。
第十条 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符合中心贷款条件的,准予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心有权拒绝,并给出拒绝理由。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或配偶一方公积金账户无故停缴、非正常断缴的,中心有权在停缴六个月后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商业银行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差额计收违约金。同时对停缴6个月以上的贷款者列入中心信用黑名单,并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中心提取或转移规定的,可按中心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3日印发的《驻马店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