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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七)——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省人社局 阅读量:399 时间:2020-06-17

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以此构建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其中,市场主体负责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确了市场主体范围、具有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才能真正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工资得以按时足额支付。

《条例》明确了五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具体为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主体具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分包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但基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特点具有特别的义务和责任。

一、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义务

1.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分包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除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分包单位专门的法律责任)

1.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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