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2月1日起,广东省女职工将会享受5项特别保护!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26日在广东省政府官网上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广东省女职工将会享受的特别保护。
一.怀孕中流产的产假及其生育津贴天数更具体
《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同时,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此外,《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同时,也将享受75天的生育津贴。
二.未见“痛经假”,但站立工作可请月经假
在此前的送审稿中,“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的内容,在公示的《办法》中未涉及。
但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为何删除了“痛经假”相关规定呢?广东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徐嵩对此认为,首先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其次,相关的规定有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此外,女性的生理反应因人而异,个体差异很大,如果因为“痛经”确需要请假的,还可通过“病假”来兜底。
三.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带薪休1小时
《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此外,“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
《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是不是表明,如果女职工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哺乳,路上发生了车祸,也将成为工伤呢?
五.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
在女职工身心健康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此外,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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