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调整5项社保缴费费率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67 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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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等内容。


《通知》明确,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

呼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

此外,呼和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核定范围按照国办发〔2000〕37号、呼政发〔2009〕59号文件规定确定。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在职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6%。

《通知》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呼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呼市社会保险。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16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国家、自治区及呼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呼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

在2016年度呼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呼市2017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依据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集中统一差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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