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自治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要求,各地州市将力争在本月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7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调整是自治区连续第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继2016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第二次同步调整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本次调整范围。共将惠及约133万退休人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95.7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37.2万。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统一方案,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兼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具体到个人,所有退休人员先每月增加35元,再根据自身情况,挂钩缴费年限,对高龄、艰苦边远地区等人员予以倾斜,累计增发养老金。
据悉,今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国家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考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作出的决策,既考虑了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考虑了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个人养老金涨多少 累加计算
符合待遇调整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按照以下三种调整方式累加计算。
[定额调整]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5元。
[挂钩调整] 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定额增加3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一年增发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6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5%(四舍五入到元)。
[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17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累加的高龄补贴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加的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7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按上述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