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按什么标准算?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阅读量:47 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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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自1995年6月5日起在某客车公司工作,2021年9月因某客车公司内部优化调整,李某被列为优化人员后待岗,待岗期间某客车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给李某发放待遇。2023年5月30日,某客车公司以李某长期待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1700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认可收到解除通知,但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3878.35元来计算经济补偿。于是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客车公司应按照李某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某客车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应按待岗期间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的经济补偿应按待岗时工资还是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来计算。

  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某客车公司主张应按照李某待岗期间的工资17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但李某被某客车公司列为优化人员并非因自身主观故意或过错不向公司提供劳动。且李某自1995年6月5日就已入职某客车公司,至2023年6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工作时间长达28年,其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待岗不到两年,待岗期间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如不考虑其实际工作情况,仅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后 12 个月的绝对期间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数额,对李某明显不公平。故法院认定李某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其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某客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平原则进行分析。

  其一,经济补偿应体现劳动价值公平性。李某因企业单方“优化调整”待岗,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收入骤降。若机械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待岗期间的工资计算补偿金,既掩盖其28年工作的实际贡献,亦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有违公平原则。法院突破“绝对期间”限制,采用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长期劳动价值的尊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方的立法初衷。

  其二,经济补偿制度需平衡劳资权益。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劳动者失业损失,同时约束企业解除行为的正当性。李某待岗不足两年,但劳动关系存续长达28年,若仅以短期待岗待遇为计算依据,实质上削弱了补偿金的保障功能。法院以正常工作工资为基准,既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亦警示企业不得借“待岗”变相降低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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