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退休时间认定,身份证与档案谁说了算?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54 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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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推算,已到退休年龄,但根据档案记载却还未到龄,认定退休时间应以哪个为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工程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7月,月薪3万元。

  2024年2月,因吴某身份证记载的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无法为吴某缴存公积金,遂与吴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吴某前往社保部门咨询,却被告知其档案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吴某向公司说明此情况后,某公司仍以按照身份证记载吴某已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将其转为退休返聘劳务关系,月薪降至1万元。2024年3月底,某公司又以项目停工、经营困难为由口头通知吴某终止劳务关系。

  吴某诉称,某公司在明知其档案记载的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仍终止劳动关系并擅自变更为劳务关系,要求某公司补发2024年2-3月工资差额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某公司辩称,按照吴某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双方已口头达成了变更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月工资1万元的协议,不应支付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吴某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12月,直至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届满之时,吴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吴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自动终止。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于2024年2月起变更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也不予认可,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双方在2024年2-3月期间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补足吴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5万元。

  2024年3月,某公司主动提出终止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并与吴某协商离职事宜,吴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说明吴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持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在某公司工作4年有余不满5年,某公司应支付吴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存在劳动者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与个人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劳动者的退休时间应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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