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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3-04 阅读量:832 时间:2021-02-2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不限于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时,企业应当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经审批的缓缴时间结束后,缓缴单位应根据补缴方案足额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可每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经审批的贷款偿还可延缓时间结束后,借款人应在1个月内及时偿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

本办法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临时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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