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午休时间规定

《劳动法》关于午休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可以看出,目前的《劳动法》没有明确的界定午休时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模式安排本单位员工的午休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时间
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这是工作时间定义,但午休的定义,要看公司或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如果需要一天打卡
(考勤)四次,中午午休前打下班卡,午休结束后打上班卡。那么午休就不算工作时间。如果中午不用打卡,一天只打上午上班卡及下午下班卡,又有工作记录可证明(邮件通讯时间、签报审批时间等、工作文件保存时间等),可认定午休算工作时间(具体根据各地仲裁及劳动部门认定标准为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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