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婚”能否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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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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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合肥经开区某电子公司招聘会计,要求女性,形象好,本科学历,有会计证。2014年9月,张某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正式到岗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2014年12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入职时称自己“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张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张某主动辞职。张某不同意。公司遂以张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服,于2015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之间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支持张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诉求。
【法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另外,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