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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42 时间:2020-05-28

【案例摘要】

2008年10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李某因家庭变故,精神上遭受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李某所在公司得知此消息后,欲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便拟定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于2009年8月2日到医院看望李某,同时让李某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字时李某的父母不在场。其后,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相关部门。李某父母听说此消息后,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公司能予以考虑。但李某所在公司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有李某同意解除合同的签字,所以不能变更,因而不同意李某父母的请求。李某父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李某正处于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裁决所在公司继续履行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简要评述】

此案是一起因职工罹患精神病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关键点有以下几个:

1、李某签字的行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解除合同的行为究竟属于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3、如果是单方解除,符合不符合法定程序?

从本案的案情看,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且处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肯定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之后进行。但是,公司却在李某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让李某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字。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无法断定签字行为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此案,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的主要区别在于:

如果是单方解除,因为李某尚处在法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效。

如果是协商解除,只要双方都同意解除,就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4条对此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判定劳动合同究竟能不能解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与确定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有直接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尚处在医疗期,其签字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同时,由于李某法定医疗期尚未届满,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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