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后“双赔”诉求内否获得支持?

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并支付补偿金,用工单位是否还需承担额外责任?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某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通信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通信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3月,人力公司口头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约定30日内支付补偿金5万元。吴某同意离职并领取款项后,于同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仲裁裁决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通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人力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系通信公司因业务调整将吴某退回人力公司,吴某与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约定并支付的5万元补偿金系通信公司支付、人力公司代付,吴某当时知悉并同意。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本案中,通信公司将网络维护业务外包,该岗位非主营业务,符合劳务派遣特性。吴某与人力公司自愿签订解除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已明确补偿金额并履行完毕。协议无违法或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通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吴某离职后已通过人力公司向吴某支付补偿金,已履行法定义务,无需重复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吴某对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