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任务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予以适当倾斜: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每月加发1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月加发15元;75周岁以上的每月加发20元。倾斜部分不列入按20个月基础养老金金额计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频率根据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情况确定。在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6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补贴;按每年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6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三、工作要求
调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