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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72 时间:2021-01-18

   各区(不含洞头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一、并轨前已参保人员的关系转移及基金衔接办法

   老年居民养老财政专户中的结余基金按规定分别划入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财政专户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一)参保条件

   1.具有温州市区户籍(不含洞头区);

   3.年满60周岁(含)的非农原迁水库移民。

   1.缴费标准调整

   同时,根据《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问题的意见》(温委办发〔2009〕144号)文件规定,财政对水库移民按调整后的个人缴纳标准继续再补助30%,由市、区财政按1:1分别负担(即各负担428元/年),财政补助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已按城乡居民养老其他档次缴纳的,可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前办理变更手续;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的,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6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在年满60周岁一年内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水库移民按上述规定缴纳后,按《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核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之和,最低发放标准为816元/月,今后按市区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调整。

   (三)其他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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