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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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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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舟公积金〔2020〕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范围
(二)缓缴期限
(三)申请流程
(四)缓缴审核
(五)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二、降低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1.申请范围及条件
2.申请流程
①身份证明;
对于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由所属地中心予以核实;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
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