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业务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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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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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我市将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业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正常缴费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政策规定,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湖北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条件和对象,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2、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如何处理?
3.如何办理中断缴费补缴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5、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6、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有什么影响?
7、参保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
单位职工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重大变化,参保职工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要求,补缴基数、补缴金额的计算办法都做了较大调整,增加了个人账户利息,并依照社保法的条款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依照社保法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