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担负的责任,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负责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资格认证工作和生存认证工作;指导督促各区人社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二)国资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移交工作。
(三)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安排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现行规定,做好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政策咨询服务,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便利;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防控和保健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总体规划,做好居住小区老年人活动服务场所规划指导和用地保障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推进社区治理,提升街道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国有企业困难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档案部门负责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接收工作标准。
(十)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强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义务服务。
(十二)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权处置部门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街道、社区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立社会化管理过渡期,各区人民政府采取与国有企业共担方式,国有企业现从事离退休管理工作人员继续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国有企业将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到街道和社区工作,接受街道和社区的管理和考核,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继续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街道社区聘用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各区要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办各种文化班、辅导班,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第十七条 各区要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渠道,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活动场所和辖区内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建立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基地,为退休人员提供健身娱乐场所。
第十八条 各区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各区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六章 移交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先向退休人员所属辖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一)人员移交。国有企业设有退休站(所)集中管理的退休人员,集中移交至所在街道社区。没有退休站(所)集中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2021年新增退休人员由长期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二)资产划转。国有企业和区政府协商做好企业现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含土地)、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
(三)档案移交。国有企业设有退休站(所)集中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退休站(所)所在区的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没有退休站(所)集中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及2021年之后新增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长期居住地所在区的档案馆。
克拉玛依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人事档案不纳入移交范围,待正式退休后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四)组织关系移交。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至其长期居住社区党组织。
(五)医保关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克拉玛依市统筹的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落实医保政策要求,在企业和属地政府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和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二十条 移交企业与各区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承诺书、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人事档案交接书、从业职工服务协议等,确保所有人员、档案、组织关系清楚、内容完善,信息准确。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将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全市社会建设规划范畴。发挥资源优势,建立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人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要指导督促社区及时采集、补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特殊生活补贴等情况,应及时做相关业务处理,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退休人员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按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属辖区、街道利用全市统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各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档案移交、管理和使用办法,严格审核、接收退休人员档案,档案管理要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各区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需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章 退休人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享有社会化管理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权利。
(二)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应履行社会化管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
(二)协助配合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做好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电话更换、住址搬迁、移居异地,移居境外等,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告知街道社区。
(四)如本人去世,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文件规定,确定调整金额。街道、社区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宣传政策、收集退休人员意见并向上级反馈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满意的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后,街道、社区及时核实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并向死者生前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条 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服务。街道、社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职责权限,做好退休人员特殊生活补贴发放、高龄老年人免费体检、残疾人“两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街道、社区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发展互助式养老,开展老年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按年度制订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立足社区现有条件,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疾病预防及健康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组织退休党员开展活动。社区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
(一)社区要掌握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探访,并优先保障其服务需求。
(二)每年逢重大节日,对上述人员开展慰问活动;遇退休人员患危重病住院、亡故,社区要进行上门慰问。
第三十六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扩大养老软硬件服务设施供给,促进养老服务稳步发展,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养老金“防冒领”工作机制。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了解退休人员的待遇领取情况,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实现退休人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按中央规定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十条 在市、油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异地居住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在异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