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打工人”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193 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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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代某入职湘某公司。2023年3月,代某在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人社局认定,代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湘某公司。

  因湘某公司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4年5月,代某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湘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湘某公司作为代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代某支付11万余元。湘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某公司称,代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应为劳务关系,代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湘某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由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本案中,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代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湘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代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代某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多人“退而不休”,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也有意愿雇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保障再就业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以获得双赢的社会效果,是双方应共同努力的方向。

  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即使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然能够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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