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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6-26 阅读量:528 时间:2021-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依据法人内部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的;

(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还款流水中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的。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但销户提取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提取范围、额度和时间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额度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八)(九)(十)款等六种提取情形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额度按提取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七)款等四种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其合法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职工因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应由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平均房租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规定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四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照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职工持提取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提取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办结;对还需进一步核实提取信息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依法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的,按照《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管理中心按照《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管理中心通报该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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