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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铁岭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

来源:铁岭人社局 阅读量:504 时间:2020-10-27

  铁岭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取消60日申领期限,个人申领只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不要求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未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等。

  (二)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政策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1、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3、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申领只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不要求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未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等。

  (二)失业补助金申报截止时间

  失业补助金申报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领金标准及期限

  缴费1-11个月的,666.00元/人月;

  缴费12-119个月的,1065.60元/人月;

  缴费120个月及以上的,1124.8元/人月。

  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原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核定领取补助金期限不足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7月份起剩余待遇按新标准执行。

  (四)失业补助金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五)其他相关规定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已核减参保年限的应予以恢复;

  2、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相关待遇。

  三、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省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农民工可按政策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关于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法规链接: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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