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494 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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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通  知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292元)的3倍(18876元),最低不应低于2019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79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个人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9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5034元),最高不得超过2019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76元)。

三、外地转移来沧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外地转移来沧企业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沧政办函〔2015〕29号)精神,执行企业注册地缴存基数标准。

四、缴存基数执行期限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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