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晚婚晚育,迎接“二孩时代”新福利
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与此同时,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一石激起千重浪。各地媒体慌忙解读,更是爆出不少“突击结婚”“提前产假”的趣闻。条文的修改部分可以说是意料之中,而媒体的解读则更多是断章取义。今天也收到不少用户的提问,小编借此机会谈谈对新规的看法。
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多(见上面的规定),大意就是鼓励晚婚晚育,具体怎么鼓励发,留给省区市自行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不难看出“晚婚晚育”是当时生育的历史产物。提倡晚育是在控制人口出生数量的背景下实施的,草案的修订适宜国家推行“二孩政策”,已没有必要再提“晚婚晚育”一词。通俗来讲,国家想控制人口的数量,就“威逼利诱”百姓生少点和生慢点(使大棒让你少生点,用胡萝卜让你慢点生)。现在好了,人口用不再严格控制了,连大棒都不用了,你还指望胡萝卜。正因如此,小编在上文才敢大言不惭的说这一切修改是意料中事。
但话说两头,“晚婚晚育”的胡萝卜没了,不代表不会有其他品种的胡萝卜。回到修正案草案的条文,虽说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可同时也指出“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千万不要小瞧这么一句话,虽然看似普通,不过蕴含的力量是无穷的(原来对晚婚晚育的鼓励规定还不是一句话)。
引用四川省人大代表甘华田与的话:
“删除的福利待遇是要从其他地方补回来的。”
“虽然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删除了,但增加了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这样的前置规定全面囊括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奖励,也体现了对“二孩政策”的激励推广。”
总的来说,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不管是头一胎,还是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胎都会享受之前没有的更惠待遇。至于婚假,小编的想法是,既然鼓励生育,总得先鼓励结婚吧,按照网传的一刀切剩3天,就不担心任性的8090后赌气不婚不育吗?那要怎么办?你懂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