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8个月就生娃,生育津贴不够怎么办?法院:公司需补足差额!

女职工入职公司8个多月休产假,
因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
所以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公司认为其入职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
因此不愿意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
近日,
湘潭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小霞于2022年4月1日入职韶山某资源公司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小霞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25日、4月22日至6月28日休产假。
虽然该公司为小霞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小霞不能从生育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公司认为,小霞在入职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其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另查明,小霞产假前每月工资收入为4744.48元,产假期间小霞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880.17元。
因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双方存在分歧,小霞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韶山某资源公司在原告小霞产假期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根据湖南省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以上,才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后,女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时,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减轻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压力,又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产假工资,标准与产假前工资标准相同。
另外,劳动者除要求享受孕期待遇或避免职业危害因素外,并无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其怀孕事实。故韶山某资源公司主张小霞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应自行承担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韶山某资源公司支付原告小霞工资差额16422.04元。
韶山某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女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它能为女职工生育期间提供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减轻用人单位成本压力,有利于国家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因此,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同时,还应注意保证女性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怀孕、产假等特殊情况而降低,在生育津贴无法领取的情况下应主动履职,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使其面临赔偿,还会影响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作为女职工,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或缴纳时间不够造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留存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积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安心工作。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魏珊珊
编辑: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