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索要赔偿,有法可依!

原标题:“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索要赔偿,有法可依!
检察日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程丽媛)“手指恢复得怎么样?赔偿款按时到账了吗?”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带着康复指导手册,再次走进李女士家中,李女士点开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说:“钱到账啦!多亏你们帮我算明白。”
2023年5月,在镇海某制衣有限公司车间,李女士在操作设备时不慎导致右手第二指至第四指挤压烫伤,构成十级伤残。高额的医疗费用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双重打击让她陷入困境。受伤之后,李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屡遭拒绝。公司不仅未支付任何费用,还拒绝为李女士申请工伤鉴定,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7月,李女士来到镇海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办案检察官调查后发现,李女士赔偿请求屡遭公司拒绝的原因在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只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李女士时年62岁,已经超过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办案检察官随即联系该公司调取了李女士的打卡记录、工资流水,并询问李女士受伤时的在场同事,确认李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需要以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李女士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便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救济。不过,李女士的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损害责任”与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相关规定。
针对劳务纠纷中劳动者举证难、企业责任界定模糊等问题,办案团队建立“一案三查”机制:一查用工合同合法性,核实用工关系与责任主体;二查安全保障措施完备性,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监控等方式固定企业过错证据;三查赔偿计算准确性,运用民法典第1179条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相关规定,制作标准化赔偿清单。办理中,检察官先后多次赴医院调取诊疗记录,向行业协会咨询设备安全标准,最终精准计算出7.1万元的赔偿数额。
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后,镇海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公司向李女士赔付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