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壹人事APP浏览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以虚假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阅读量:766 时间:2021-04-07

以虚假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问题


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已经或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了能够顺利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时会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一旦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往往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身份证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劳动者的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利益。


 

一、以虚假身份入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利用虚假身份入职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但是以虚假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


二、以虚假身份入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应支付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十九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十一《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一案》,为典型的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后发生工亡,家属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最高院认定:虽然陈某东冒用“陈某强”的身份信息入职,煤矿公司以“陈某强”名义为陈某东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陈某东仍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陈某东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陈某东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以虚假身份入职的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仍然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以虚假身份入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提供的身份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同时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风险。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提供的保障。


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履行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再发生由用人单位负责赔付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显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


对于劳动者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国家目前规定通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方式,实行由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分担。这样对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就不再承担由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部分待遇。


因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中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文章作者如标题处的来源所示,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