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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官方答复:休产假只能拿基本工资,这合法吗?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46 时间:2022-03-30

人社局官方答复:休产假只能拿基本工资,这合法吗?


成为妈妈,对于女性来说既是快乐也是挑战,但一些新手妈妈在产假工资问题上却总是遇到 " 闹心事 "。如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津贴等共同构成,那么女性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只能拿到基本工资吗?


 

近日,市人社局就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并通过解读该案例明确表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不仅有而且不能少!


庄某于 2018 年入职某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000 元 + 绩效工资。庄某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某保健机构以庄某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 3000 元为标准发放庄某产假期间工资。


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庄某于 2021 年 4 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健机构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某保健机构主张庄某产假期间有 80 天属于奖励假,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 98 天产假工资差额;在保健行业,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一种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庄某产假工资,并无不妥。


双方确认庄某产假前的 12 个月平均工资即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7 月的平均工资为 8000 元 / 月。争议焦点在于: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对此,劳动仲裁委认为,首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因此,某保健机构应视为庄某正常提供劳动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且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其次,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庄某产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最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终,仲裁委以庄某休产假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即 8000 元 / 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某保健机构补足支付申请人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裁决的法律依据来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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