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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养老保险转入、工伤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内容等政策解读

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阅读量:335 时间:2022-09-30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案例1

  宋女士今年33周岁,原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缴纳了养老保险,如今宋女士已在烟台工作,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咨询:如何在网上办理将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到烟台?答:参保职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可通过“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选择“关系转移”进行自助、免材料申请。

  案例2

  2021年4月11日,孙先生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咨询:其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3

  市民战先生2021年5月到某单位工作,单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什么内容?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柳林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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