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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110 时间:2022-10-24

  

   基本案情:闫某等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上游贸易公司协商,共同从某国有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具体交易模式为:闫某按照当日挂牌价向贸易公司支付“油钱”,上游公司加上税点后公对公转账给国有石化公司;国有石化公司开具上游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闫某以上游公司名义,持授权委托书前往国有石化公司提油,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上游公司。侦查机关认定闫某团伙以“油票分离”的形式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余万元,累计虚开税额近千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近千万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闫某辩护人和公诉机关沟通,控辩双方都认可闫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是否另行成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控辩双方产生了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税犯罪案件,此类犯罪的认定,不仅要满足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刑法涉税犯罪具体罪名的实质危害性要求,需要办案人员兼具税务和刑法两个领域的专业性知识。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许多司法机关,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对于许多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是仅关注形式违法忽略实质危害,或是仅看实质危害性不去考察形式违法要求,导致涉税犯罪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性较大的领域。以上述案例为视角,笔者在这里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对向关系标准: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存在非法出售的对向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对向关系。就本案定罪逻辑看,如认定闫某等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上游公司作为受票方系共同实施购买行为,国有石化公司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由于量刑标准的差异,该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属于非法出售,才能满足对向关系。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定闫某等存在帮助上游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闫某等为帮助犯,上游公司为非法购买的正犯,均为非法购买一方。现有证据显示,开票方国有石化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交易内容、数量、金额完全一致,货、票、款手续清楚,开票方国有石化公司不构成非法出售,导致本案有买有卖的对向关系无法成立,闫某等不应构成非法购买。


  

  二、交易虚假标准: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票的开具和流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闫某等与上游公司之间有成品油买卖合同关系,其向上游公司预付了货款;上游公司与国有石化公司有成品油买卖合同关系,上游公司向国有石化公司公对公支付油款购买成品油;闫某等与上游公司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上游公司向闫某等提供了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闫某等实际前往国有石化公司购油;国有石化公司按照上游公司授权文件,收到货款后向闫某等供油并向上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交易模式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中,货物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才能到达末端买受人,为便利交易、增加利润,交易中间环节不发生货物的物理流转,由末端买受人从源头出卖方提货,源头出卖方根据买受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根据该交易模式,国有石化公司收到上游公司公对公支付的货款后,根据上游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指示把成品油油卡交给闫某等等人,完成对上游公司的交付义务。

  

  闫某等代理上游公司收到国有石化公司交付的油卡,国有石化公司即完成对上游公司的交付义务,同时上游公司也完成向闫某等交付义务,两个交易同时完成。即国有石化公司的货、票随交易一致流转到上游公司,这批货物再由上游公司“指示交付”流转到闫某等手中。

  

  因此,在本案交易中,票、货实质并未分离,货物经由指示交付至闫某等,发票的开具和流转均依托于真实的交易,不存在买卖发票的行为。

  

  三、交易非法性标准,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货物、发票的交易、流转应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交易模式形式上、实质上均符合国税总局认可的挂靠经营模式,不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闫某等不具有成品油经营相关许可资质,无法向国有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这种交易模式相当于借用了上游公司资质购买成品油,形式上、实质上均与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挂靠”一致。按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只要有实际货物的销售和经营,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票的,即便形式上存在票、货走向不完全一致,但同样被法律所认可。

  

  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15 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对与本案交易模式完全一致的案件认定为符合前述《公告》的解读的第二条中第一种挂靠情形,属于合法的挂靠关系。

  

  基于挂靠关系,闫某等以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上游公司名义向国有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系国税总局认可的合法经营模式。在这种多层次的法律关系中,实质问题系上游公司、闫某等转卖成品油时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逃税问题,不存在非法卖发票的问题,不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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