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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更便捷!广东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规程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量:491 时间:2023-05-09

  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于近日发布实施。其中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互通获取参保人员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纸质的鉴定材料,进一步体现“减证便民”的要求,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据介绍,《经办规程》着重强调规范管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病残津贴业务的办理,统一各类申请表单及出具的告知书、核定表,并对病残津贴的申领流程进行细化。对于参保人员申请方面,参照基本养老金发放规定,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

  在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方面,强调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服务群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信息互通获取参保人员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纸质的鉴定材料,实现数据互联共享。《经办规程》第二章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按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

  《经办规程》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共享数据信息,积极防范重复领取待遇和多发待遇情况。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规经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和稽核内容等日常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如第三章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每月查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核实情况后对确认丧失领取病残津贴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暂停发放手续,并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亲属。

  据悉,《经办规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今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1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可申请在广东省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宇 何颖思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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