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本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在2024年度毕节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前,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暂按《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毕市公积金字〔2024〕12号)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38.00元,最高月缴存额4,809.12元执行。待最新数据公布后,按公布后的最新数据标准进行清算。
(二)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4号),毕节市各县(市、区)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月缴存额下限如下:
市直、七星关区: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30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213元。
黔西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百里杜鹃管理区: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198元。
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90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189元。
三、基数调整要求
(一)由单位提供《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办理基数调整。
(二)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缴存基数的12%且不应低于缴存基数的5%。同一管理户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单位应对职工基数调整当月前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四)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自2025年1月起执行。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