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潍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5年潍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现就我市调整2015
年度(2015
年7
月1
日-2016
年6
月30
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5
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12732
元,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
元和1350
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
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
元。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不超过各12
%,下限最低不得低于各6
%。
三、其他要求。
1.
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分支(办事)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办理201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2.
为便于业务联系和寄送对账单据,便于单位和职工及时接收和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等情况通知,各单位应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主动做好账户信息的完善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单位信息和职工的移动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单位、职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不完善的,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后再办理基数调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基数调整的要求。根据《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2014
〕5
号)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待近期工资标准调整到位后再办理201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并补缴住房公积金。今后,如遇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工资调整增加的,应将调整增加的部分纳入缴存基数并予以补缴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原经费列支渠道解决,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另行通知各缴存单位。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