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广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789
时间: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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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广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者实际情况变化予以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