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审批。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审贷小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审核,经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保证人、质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簿。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对女性干部职工身份认证,所在单位不能提供《干部履历表》复印件的,可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女性职工申请按60周岁退休办理贷款的,需提供高级职称证或人社部门关于该职工通过高级职称资格的批准文件,同时需提供该职工按60周岁退休其所在单位法人签字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购房地所在公积金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相关部门实地核准购房真实性,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契税完税凭证、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是否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同一套房源是否有其他公积金贷款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征信报告中信用卡、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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