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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院为何没有支持?

来源:昆山日报 2020-09-24 阅读量:776 时间:2021-01-25

拿着月薪20万元的劳动合同,前往法院起诉,要求追索合计225.5万元的工资报酬,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0万元,却被法院全部驳回。近期,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究竟是怎样的一起“天价月薪”案件呢?


  【事情经过】


  据原告杜先生介绍,他是2018年3月进入某五金公司工作的,任总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五金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且并未缴纳社保。2019年3月,杜先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却被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之后,杜先生选择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该五金公司的代理人道出了事情的另一番情形。该公司2017年底因环保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由于一直无法达到环保要求,公司陷入停产整顿状态,导致供应商货款被拖欠,员工也纷纷离职。为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该五金公司通过猎头招聘了杜先生,全盘接手公司事务,包括应对供应商诉讼、环保处理、银行对接等事项,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18万元,转正后每月20万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因杜先生需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交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分别与杜先生和该五金公司董事长助理作了一份调查笔录。杜先生告诉法官,其曾经在福建某集团任职,月薪为25万元,截止到来法院起诉,他仍然在为该五金公司处理劳动纠纷、归还银行借款、公司资产拍卖等事务。而据该五金公司董事长助理林先生介绍,杜先生原本就是公司董事长的朋友,因杜先生有过处理企业危机的经历,所以董事长决定任命其为公司总经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7年底开始,该五金公司已经无法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保,直至2018年3月全面停产整顿,该公司管理层瘫痪,已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该五金公司和杜先生对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差异,无法证实双方对于月薪20万元的劳动合同的形成过程,且杜先生进入公司时对兑现该承诺的风险应当有所预判。种种迹象表明,公司彼时已不具有作为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的能力,也无法作出聘用公司总经理的相关决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杜先生应董事长邀请前来参与管理和整治,公司在正常经营状况下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法适用于杜先生。另外,杜先生处理的员工、银行、涉诉等诸多事宜不属于该五金公司的主营业务,也非正常经营情况下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同时,根据本案实际,自双方签订月薪20万元的劳动合同后,被告公司从未按照该标准履行过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而杜先生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任何催告、止损措施,明显有违常理。考虑到被告公司早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尚待土地拍卖偿还对外债务的客观事实,杜先生“天价工资”诉请有不当减损该五金公司对外清偿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优先债权责任能力的可能。综上,法院认为杜先生和该五金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劳动关系应具备的条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驳回了杜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形成劳动关系一般需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的杜先生在公司非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入职”显然不符合以上特征,故要求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而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资诉求也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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