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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及明确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45 时间:2021-01-26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实行异地贷款业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且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异地贷款操作规范

   (一)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担保方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均按照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2.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薄或《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由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现场签订)。

   (三)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资料后,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贷款申请受理后,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3.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进行合同签订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并登记后进行贷款发放。

   (四)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明确部分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在核算贷款额度时,异地缴存余额及异地缴存时间可纳入核算范围(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异地与本地缴存时间连续,在核算可贷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内余额可按照异地与济宁本地缴存情况合并计算(需提供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并在当地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其缴存和贷款情况,并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根据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馈的回执,对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发生个人账户转移、断缴等账户状态异常情况,所在分支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期间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应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逾期催收等工作,根据借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4.在审核异地缴存材料时,若出现两个月(含)以内两地重复缴存的,核算贷款额度时需扣除异地重复缴存部分;若出现两地重复缴存时间在两个月(不含)以上、异地一次性补缴金额较大等不正常汇缴情况时,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电话、网厅、公函等方式进行核查。经查确属恶意骗贷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贷款申请。

   5.本通知未明确的相关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本通知施行之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6.本通知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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