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地区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材料
第八条 职工家庭在12个月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三)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
(四)职工购买本地新建住房的,可委托房产开发企业(集资建房单位)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1.居民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1.单身声明;
2.结婚证;
3.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初级法院一审判决的,须有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1.户籍证明;
2.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公证书;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购买新建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工程造价。
再交易住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个人账户余额需保留1000元。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三年以内申请;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且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职工首次申请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提取公积金后,可每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应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五)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住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集资(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及异地商品房的需提供:
a.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b.契税完税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
购买异地集资(统建)房的需提供:
a.集资(统建)房购房协议;
b.住建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集资(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c.职工集资(统建)房名单;
d.单位集资(统建)房专用账户证明。
2.购买再交易住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
(4)土地勘界图;
(5)支付费用凭证;
(6)工程概预算书。
4.大修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2)费用支付凭证;
(3)工程概预算书;
(4)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购买征迁安置补偿住房:
(1)职工与征迁安置单位签订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
(3)征迁安置单位出具的《征迁安置补偿名单》;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根据不同贷款类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账户余额保留6个月月还款额;
(2)应自贷款发放满一年后提出申请,每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0元;
(2)应自贷款发放满一年后提出申请,每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
(3)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4)住房贷(借)款合同;
(5)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贷款余额对账单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职工在本地区无房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且至少在申请日前3个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在我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已取消的住房装修提取)记录,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六)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转账证明或缴款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且个人账户余额需保留1000元。
第十四条 职工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物业管理公司的转账证明或缴款凭证。
(五)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六)提取金额不超过票据金额且个人账户余额需保留1000元。
(七)自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患者非提取人本人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
(五)治疗费用结算凭证。
(六)提取金额不超过社会保险部门报销结算后的自费金额且个人账户余额需保留1000元。
(七)自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无欠缴、缓缴且为封存状态。
(四)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复。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无欠缴、缓缴且为封存状态。
(四)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无欠缴、缓缴且封存满6个月,并未继续就业再缴存。
(四)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无欠缴、缓缴且为封存状态。
(四)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无欠缴、缓缴且为封存状态。
(三)提供被提取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五)提取申请人应当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应全部到场共同申请办理,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注明资金领取人及账户的委托办理公证书,由受托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
(三)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二条 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的,以及防范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审核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房管、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和田地区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本《办法》等法规政策,协助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告知职工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行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地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