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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怀远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社保网 阅读量:401 时间:2021-08-06

关于调整怀远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怀远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


1.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怀政〔2014〕53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土地 12 元/平方米和土地补偿费的 25%两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筹集标准和按土地出让金的1%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的规定。


2. 按照被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1:1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统筹资金。


(二)缴费办法。


1. 县级征用位于城市规划区和县经开区的土地,由县财政部门统筹,暂缓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2. 征用城市规划区和县经开区以外的土地,申请征地主体需足额将统筹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账户。


3. 相关单位申请划拨的土地,尚未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申请用地单位需在划拨土地时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序


(一)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仍按怀政〔2014〕53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5%的标准执行,实行动态调整,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账户列支。


(二)保障程序。各乡镇、县经开区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相关材料的落实、征地后低于0.3亩且在册的农业人口及保障对象身份的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领取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拟定保障意见并告知,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审核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涉及人口及低于0.3亩人口等情况核实,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收缴与划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基金监督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报件办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被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1:1测算被征地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数额,并由县人社部门配合出具报批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预警


设置存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警戒线。若存量基金低于24个月发放总额,则由县人社部门测算需补缴的资金(达到24个月即可),县财政部门落实统筹保障职责,将统筹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账户。


五、其他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根据各自职责,科学谋划、合理测算,把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关。


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县确需调整的再进行调整。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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